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当然,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一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无过错方肉体上、精神上的损害;二是必须因过错导致了婚姻的破裂。而夫妻的另一方没有过错,这些条件满足了,无过错方才可以取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