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仲裁前置:仲裁前置原则的适用对发挥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
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79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
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