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只是
证明力待定。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具有适格性,并不意味着其
证言具有可信性,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需要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据
证据规则进行识别、判断,证人与一方
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或利害关系,有为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方面的动机,会导致其证言的不可靠。因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所以,亲属可以作证,但是亲属证言的可信度一般比较低,需要其他
证据佐证,这样法院往往会采信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