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并不是必须要给对方赔偿。
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要符合以下条件: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
(2)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法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