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必须要满足以下4个要件:
1、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
2、行为人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注意义务;
4、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