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