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并听取了相关审判业务庭的意见,制定本解答。问题1: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如何界定财产的执行范围答: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机构首先应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财产范围。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各人财产。问题2: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答: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
(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答: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9条,第24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
(一)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二)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