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进行一审审理的,如果是普通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简易程序是45天。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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