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是六个月内。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