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要在15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裁定。若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若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执行不停止。但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就应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