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实文书真实性,查看是否有法院公章、案号等信息,确认其来源的合法性。
(二)若文书真实,仔细阅读内容,明确执行事项、执行标的等核心要点。
(三)确实存在应履行义务且有履行能力的,尽快按要求主动履行,避免额外损失。
(四)对执行有异议,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
(五)对生效法律文书本身有异议,通过申请再审等法定程序解决。
(六)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尝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