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从民法典规定分析,债务人此时请求人民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并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参照《民法典》规定,由于债务人此时与留置权人之间对债务本身并无异议,故可以直接通过人民的执行程序解决。
与此类似的,《民法典》,建设工程法定抵押权,承包人申请人民拍卖。法定抵押权人向提出申请,须证明法定抵押权存在及法定抵押权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据,受理后,应当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就法定抵押权否成立及是否符合执行条件提出异议的,应当终止执行程序,驳回承包人申请。此种情形,应由承包人另外提及确认之诉,以确认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待获得生效胜诉判决后,才能申请拍卖。
2、紧急留置权的行使。
紧急留置权制度,债权未到期之前,债务人已经没有清偿能力,债权人是否可以就标的物成立留置权。《民法典》并未有相关规定,但法律确定了紧急留置权制度。
3、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即便债务人对其交付的动产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债权人仍能基于不知债务人对交付财产无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刘只能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