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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股东,对其股东权利是否有限制

瑕疵出资股东,对其股东权利是否有限制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及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2024-02-26 13:55:33 已帮助21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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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股东,对其股东权利是否有限制
瑕疵出资股东,对其股东权利限制的问题:自益权可在章程、股东会决议中限制;共益权中的表决权可做限制,除此之外的共益权不可做限制。
1、自益权限制问题:
股东自益权通常指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及请求收买股份权、股份转换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财产权利;这部分股东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做出限制。
2、共益权限制问题:
股东共益权是指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和对公司机构的监督权,包括:出席股东会权、召集股东会权、表决权、股东会决议无效请求权、知情权等。
共益权是自益权实现的途径和保障,自益权是共益权行使的动力和目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对自益权的限制问题赋予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决议,对共益权的限制问题,仅就表决权有基于“公司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
除股东表决权外,股东其它共益权是否也可以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予以限制?
股东表决权有双重属性,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予以限制有比较趋同的看法。
律师认为,除表决权外的股东共益权,基于属于股东固有权利,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是否限制是理论争议很大的问题。
譬如股东知情权,则有裁判文书在法律说理中明确仅与股东身份密切相关,与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以及是否足额出资不具备紧密联系,从而强调股东共益权不应被限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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