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明确发包人对承包人有确定到期债务,要保留好合同文本、结算文件等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二)注意收集发包人是否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金钱给付内容到期债权的证据,确定其是否怠于行使权利。
(三)整理因发包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自身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相关证据,如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工程后面推进等情况说明。
(四)准确判断该债权是否具有专属性,避免误将专属发包人自身的债权纳入代位权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