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2、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