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不得私行将住宅房改造为经营性用房,居民私下改动不仅是
违法违规问题,还可能牵涉
侵权问题,应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作发生相应的限定,即“业主不得违背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认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文件,将牵涉“民宅商用”的有关问题予以了明确限定:“凡公司(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换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给钱人)或公司(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明确答允,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限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认可。除此之外,工商部门还应当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认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