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购买的房产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就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当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但如果另一方能够提供自己曾出资参与购买房子证明的,也可要求对付以债权关系将部分房款返还给己方。
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购房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