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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的管辖问题

债权转让后的管辖问题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0 06:34:18 已帮助189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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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的管辖问题
1、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权问题如下:
(1)协议债权转让管辖权。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签署。在这种情况下,协议管辖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有效。由于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只要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就会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约束力;
(2)根据被告所在地的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原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的,原则上被告住所地和原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3)但原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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