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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在公益性公园游玩溺亡,公园管理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初中生在公益性公园游玩溺亡,公园管理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场所外就是公共场合,在公共场合是禁止喧哗打闹的以及做一些危险的事情,这些行为是很可能导致其他人受伤,这样就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根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4-02-21 13:04:18 已帮助24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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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在公益性公园游玩溺亡,公园管理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本纠纷而言,公益性公园不能因为其具有开放性和免费性,就可以免除责任,公益性公园的安全责任,仍然由公园的管理者承担。本纠纷的难点就在于,该公园管理方是否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换言之,公园管理方在园内设置安全护栏及警示标志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益性场所正是因为其公益性的特殊定位,其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营利性场所的要求,采用的是一般标准,即只要尽到一般的合理限度,为社会公众所能预见的范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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