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4、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