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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后又当庭认罪可否认定坦白情节

翻供后又当庭认罪可否认定坦白情节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3-03 00:40:06 已帮助28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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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后又当庭认罪可否认定坦白情节
1、不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坦白由检察机关认定,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仍不认罪,检察院不会认定坦白。到开庭时又自愿认罪的,量刑上只能认定为当庭自愿认罪,也可以从轻处罚,但从轻幅度比坦白小。
2、所谓的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
3、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事实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同时,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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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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