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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3-01 07:24:45
已帮助1690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1、自行辩护,即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
委托律师
或者
近亲
属等进行的辩护;
3、
指定辩护
,即对可能判处无期
徒刑
、
死刑
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
限制行为能力人
,没有委托
辩护人
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
律师
辩护人。
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
罪名
不成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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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王嘉
问题:我前两天去听了一个有关故意杀人的案子,在那里律师上交了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所以我很想知道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关于黄XX故意杀人一案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胜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黄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黄XX的二审辩护人。经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查阅和认真分析研究,辩护人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诉人黄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持不同看法,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1、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查清上诉人是否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即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将是对本案作出正确定性和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而要查清上述问题,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的、具体的、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对上诉人正确地定罪量刑。为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结合案发前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案件发生过程、上诉人的心理反应、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以确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对上诉人正确地予以定罪量刑。 -首先,上诉人黄XX与被害人李XX在案发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 -其次,上诉人与被害人在一起吸食毒品后,因毒资问题发生争吵,即被害人向上诉人索要300元毒资,上诉人当时没钱支付,表示改天再给,并称更何况被害人也还欠有上诉人一些钱,但被害人坚决不同意而发生争执。上诉人一时气不过,且由于“吸了毒后比较冲动,就拿起放在床底的铁锤敲了他(即被害人)一下”,这是案件发生的起因。但此时,并不能认定上诉人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能认定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应当只是上诉人出于气愤,在毒品的刺激下,要教训一下被害人而已,即只是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因为,作为本案作案工具的铁锤,并不是上诉人为了杀害被害人而准备的,而是为了追回被传销头目王XX骗去的十几万元钱,准备和王XX打架用的,但后来因架没有打成,上诉人就把铁锤放到了床底下,上诉人根本就没有杀害被害人的预谋,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结合一审法院已审理查明的上诉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当时上诉人应当是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的,上诉人怎会为了免付300元毒资而临时起意杀害被害人?上诉人在毒品刺激下因争吵而用并非事前准备好的铁锤敲被害人并致其死亡(死亡原因未能确定,还可能是另有它因),应该是偶然的而并非事前有预谋的伤害行为。同时,也很难理解在双方相互打斗过程中,一个吸食了毒品,并受毒品强烈刺激,导致精神状态严重恍惚而又异常兴奋的人,会在瞬间内发生从一般伤害意念到杀人故意的重大转变。因此,上诉人对被害人的侵害应当并不是出于杀人的故意。 -再次,就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李XX被打中后,就拿起旁边的烟灰缸向我砸过来,击中我的头部后掉在地上碎了,我看到他反抗,担心他打我”,“就拿起铁锤朝他的喉咙上横敲了一下,然后就连续对着他的头顶敲了两下”,“又往他胸部敲了两下”,但不能就此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这应是上诉人在毒品的刺激作用下导致行为难以自控而持续进行的伤害行为,其并没有刻意追求具体的击打部位,而是打对哪算哪,这敲打行为是随意的而不是刻意的,其目的无非只是为了达到治服对方,使上诉人自己免受打击而已,或许更符合一个人在吸食毒品后导致精神恍惚而又兴奋的状态下的心理反应。 -最后,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来看,上诉人也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根据案件材料中,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的第2点分析意见,即“无名氏(亦即被害人)颅脑的机械性损伤严重程度可以认定为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以及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第3点分析意见,即“表明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这两个结论表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并不存在致命性的情形,被害人的死亡可能另有它因,但不得而知。这种情况不应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态而实施犯罪行为所应出现的结果。即恰恰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而是在被害人存在其他致死原因的情况下,由于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而加速其死亡而已。因为,如果上诉人当时是出于杀人的主观故意的话,那么对被害人的侵害下手必然猛、重、狠,且不会在被害人倒地后仅敲其胸部而已,被害人在上诉人持铁锤击打之下也决不会只出现“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及说明不了被害人死因的情况。试问,如果上诉人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理而手持铁锤实施杀人行为,被害人所受的损伤能没有致命性的吗?能说明不了死者的死因吗?这正说明了上诉人的加害行为应当只是出于一种带有随意性的伤害故意。-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2、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性质的认定缺乏充分依据,尚可置疑。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有意淡化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避而不谈,有失客观公允,导致在认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上出现偏差。第一,如前所述,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然而,一审判决在缺乏足够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便认定上诉人因支付毒资问题而“临时起意实施杀人的行为,不影响其杀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显然依据不足。 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叙述:上诉人黄XX约被害人李XX一起吸食毒品后,“两人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吵,黄XX遂持铁锤敲打李XX头部和胸腹部,致使李XX死亡”。在理由部分,一审判决描述:“经查,被告人黄XX明知用铁锤敲打他人头部会造成死亡的后果,且多次供述其作案时被害人李XX反击,其很气愤,干脆把李XX杀死。”于是认定上诉人“目的明显,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从而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所谓查明的上述事实,实际上有意淡化了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避而不谈,“干脆把李XX杀死”的描述更是上诉人从未供述过的。这样,无疑加重了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也使得在认定上诉人主观犯意上出现偏差,这对上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是有失客观公允的。在辩护人看来,这样对事实的认定,即只因为存在双方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执和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未免牵强附会、主观臆断,是有失慎重的。统观全部案卷材料,始终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我们绝不能仅凭上诉人与被害人因毒资问题发生争执,以及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就轻易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 -第二,公诉人提供的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和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已经证实,被害人受上诉人侵害,不存在致命性损伤,而是死因不明。这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因此,一审判决无视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仅凭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及存在杀人的客观行为,缺乏充分依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是不科学的,是违背法理的,对上诉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如此定性,有失慎重,实可置疑,难以使之成为铁案。 -综上,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并且只有明显的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而无明显的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因此,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明显量刑过重。 -1、一审法院在被害人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未免有失慎重,量刑过重。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检验号:F071228)证实了被害人头颅曾经遭受过机械性暴力作用,但是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同时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刑法尸字【2007】253号《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也证实: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而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则是在被害人死亡后的第二天,上诉人清醒之后,惊慌之下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才临时进行的(当然,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是错误的)。据此可见,被害人的死因并不明确,无法确定上诉人的侵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亦即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因上诉人的侵害直接所致。因此,在被害人死因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应判定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至少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不应当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以坚持贯彻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是事出有因。 -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上诉人和被害人在吸食毒品后,因争吵打斗而引起悲剧的发生。我们都知道人在吸食毒品后,精神状态会出现恍惚,同时遇到刺激又会异常兴奋,而意志能力却会受到限制,导致行为往往难以自控,上诉人因被害人的回击而加深毒品刺激,在精神既恍惚又兴奋的状态下持续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当然,这并不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可以理解的因素。同时,是应当指出上诉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本身确属违法行为,但就本案而言,其主观恶性还不是很深。此情节希望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给予重视。 -3、案发后,上诉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其供述和现场指认行为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同时,上诉人也一度表示,希望能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一定的赔偿,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对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予以考虑,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法律是威严的,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重大危害,也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了极大的情感伤害,上诉人为此也将付出极大的代价,受到法律严厉的惩处。但法律也是公平的,上诉人理应受到公正的对待。结合案件事实,根据刑法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上诉人罪不应至死,且本案还存在尚可置疑、值得商榷之处,在量刑上更应慎之又慎。人死不能复生,人命关天,审慎为先。谨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基于“少杀慎杀”、“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XXX-律师2009 年 6 月 日-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你好 我和一个女生发生医疗纠纷 她得了一种传染病 她对我隐瞒病情 让我帮他治疗 让我跟她一起睡 没有给我弄防护措施 现在我也有了这种病 她一开始承认是她传染的 也答应给我医疗费损失 后来她去问医生 医生说女生之间传染几率小 但是亲密接触也能传染 现在她不承认了 我该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危害到他人健康,没有造成损失是不会有什么处罚的。以下仅供参考:高法、高检: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导致重大损失可判死刑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4日公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以上规定。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布了这一司法解释,自5月15日起施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解释还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琪琪
问题:你好丁主任,我的亲戚现在已经被批捕了,我想请您为他辩护可以吗?
可以和律师联系,在会见了解案情后,作从轻辩护
赵明浩
问题:你好丁主任,我的亲戚现在被批捕过了,能不能请您为他辩护呢!
您好,刑事案件一般分为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三个阶段。根据法律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现在您的亲戚已经被批捕,律师已经可以介入,提供法律服务。我是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我们所有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团队,如果需要相应的法律服务,欢迎和我联系。
王晓波
问题:前几天我舅舅他们因为聚众斗殴,有好几个人被打到住进了医院,所以我舅舅他们被警察刑事拘留了,下周开庭,所以我想请个律师进行刑事辩护,请刑事辩护律师多少钱?
刑事辩护因为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的工作量、案件地点、律师要求等不同,律师代理费用也不同,具体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与律师及律师所协商。
赵昊罡
问题:你好,李斌律师:<br>简单的说事情是这样的,土地管理局规定每家房屋本应该是14.6米长,邻居家走后门不按规定盖房,由原来的14.6米长,盖到15.4米长,邻里两房之间,每家都留有80公分的巷口,他因盖房盖到15.4米长,巷口的部分也占啦,只留10公分的滴水,我家的房子就是标准的14.6米长,剩下的80公分巷口是属于我家的,可是邻家说是他家的,还私自拆啦属于我家巷口的墙头,请问,我应该怎么样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和解决这个问题?他的这种行为又该怎么样受法律的制裁?
如果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比如排水,通风,采光也可以直接起诉.如果需要可以和我们联系:13512564445
吴丹
问题:你好,张磊律师:<br>你好,我现在在一个公司工作着,签有劳动合同。刚又和另一个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还没去工作,现在后悔了,想毁约,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属于哪类,违约金要多少啊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你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你好,陈磊律师:<br>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A申诫罚、B财产罚、C人身罚、D能力罚。多选题
申诫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出方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罚。又称为声誉罚或精神罚。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我国《行政处罚法》将警告作为处罚的形式之一。以上就是对行政处罚申诫罚有什么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吴丹
问题:请问辩护律师本人可以成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吗?
一般由家属做保证人。
赵昊罡
问题:你好,陈磊律师:<br>2009年3月,在一家私人加工企业工作时左手无名指被齐根切断,请问应属于几级伤残,如果索赔应采取哪些措施和程序,索赔数额应包括哪些内容,具体如何计算?另外,这家企业从未与我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缴过相关的各类保险,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谢谢!
首先要在一年内申请认定工伤,属于工伤了进行伤残评定,然后是要求赔偿.比较复杂,如果单位故意拖延的可以走九个程序.劳动仲裁认定劳工关系,法院一审,二审,然后是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然后是赔偿的,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时间大概在两年左右.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服务.如果需要可以和我们预约时间面谈.
赵昊罡
问题:你好,沈明律师:<br>2009年3月,在一家私人加工企业工作时左手无名指被齐根切断,请问应属于几级伤残,如果索赔应采取哪些措施和程序,索赔数额应包括哪些内容,具体如何计算?另外,这家企业从未与我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缴过相关的各类保险,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谢谢!
首先要在一年内申请认定工伤,属于工伤了进行伤残评定,然后是要求赔偿.比较复杂,如果单位故意拖延的可以走九个程序.劳动仲裁认定劳工关系,法院一审,二审,然后是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然后是赔偿的,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时间大概在两年左右.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服务.如果需要可以和我们预约时间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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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律师
2024-11-26 17:14:32
不会,会根据每个人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不同的处罚。
问题:一个案件好几个人,要判缓都判缓,要实刑都实刑吗?
司天双律师
2024-11-26 15:46:51
你可以约时间面谈,我是司律师
问题:有个人破坏公积金网络罪进去了,别人给他贷款公积金145000他到手百分之二十29000元,他有累(两三年前盗窃判6年?
司天双律师
2024-11-26 15:48:12
当然不是的,符合特点情况才可以取保
问题:无论犯什么罪都能取保吗?
钱威律师
2024-11-25 06:29:04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
问题:想了解,重庆采挖野生天麻被刑事拘留一般多久?
郭海滨律师
2024-11-24 07:52:35
您好!请问有无受伤的,具体情况
问题:双方持械聚欧会判多久未满18?
汪明明律师
2024-11-23 17:52:30
即使之前已经报过案且未被立案,新的情况、线索或证据出现时,都可以再次报案
问题:我们报案无数次,派出所不立案,向检察院控诉也是不立案,可以再报案吗?
包敬立律师
2024-11-23 09:34:17
尽快委托律师辩护,可以争取取保候审
问题:非法经营拘留30多天,被提到外省审查去了?
孟理昕律师
2024-11-23 10:57:19
向公安申请解冻,需要提交申请书
问题:我是帮信罪前几天被法院判了缓刑我银行卡用不了?
钱威律师
2024-11-22 08:44:19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想了解,主犯取保候审后,从犯还能申请从犯的取保候审吗?
包敬立律师
2024-11-23 09:35:23
应该会起诉,除非情节显著轻微
问题:想了解,主犯判刑从犯取保候审还会起诉吗?
王刚律师
2024-11-26 17:14:32
不会,会根据每个人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不同的处罚。
问题:一个案件好几个人,要判缓都判缓,要实刑都实刑吗?
司天双律师
2024-11-26 15:46:51
你可以约时间面谈,我是司律师
问题:有个人破坏公积金网络罪进去了,别人给他贷款公积金145000他到手百分之二十29000元,他有累(两三年前盗窃判6年?
司天双律师
2024-11-26 15:48:12
当然不是的,符合特点情况才可以取保
问题:无论犯什么罪都能取保吗?
包敬立律师
2024-11-23 09:34:17
尽快委托律师辩护,可以争取取保候审
问题:非法经营拘留30多天,被提到外省审查去了?
钱威律师
2024-11-25 06:29:04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
问题:想了解,重庆采挖野生天麻被刑事拘留一般多久?
钱威律师
2024-11-22 08:44:19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想了解,主犯取保候审后,从犯还能申请从犯的取保候审吗?
包敬立律师
2024-11-23 09:35:23
应该会起诉,除非情节显著轻微
问题:想了解,主犯判刑从犯取保候审还会起诉吗?
郭海滨律师
2024-11-24 07:52:35
您好!请问有无受伤的,具体情况
问题:双方持械聚欧会判多久未满18?
汪明明律师
2024-11-23 17:52:30
即使之前已经报过案且未被立案,新的情况、线索或证据出现时,都可以再次报案
问题:我们报案无数次,派出所不立案,向检察院控诉也是不立案,可以再报案吗?
孟理昕律师
2024-11-23 10:57:19
向公安申请解冻,需要提交申请书
问题:我是帮信罪前几天被法院判了缓刑我银行卡用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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