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有效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
3)订立遗嘱的原因;
(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