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天。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符合复议条件,并且有权进行处理的,应该在30天内作出答复。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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