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进行的农村养殖场拆迁过程中,政府实行的并非赔偿制度,而是补偿政策。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依据被拆迁养殖场在拆迁日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按其六至十倍的比率来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对于场房的补偿,则按照最低的建筑成本价格进行支付; 同时,根据前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计算出停产停业所带来的损失,并以此为基础,乘以停产停业的期限,向养殖户支付相应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此外,还需支付搬迁各类设备、动物以及生活用品所需的合理搬迁费用; 最后,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向养殖户支付安置补助费用。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层面上,他们会对被征收人提供以下几种补偿: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三,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相关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便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