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进行执行时,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其所负债项,然而他却对除了目前案件之外,其他的第三方持有已经到期的债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根据申请执行人亦或是被执行人的要求,向对该第三方向发出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所谓的“到期债务履行通知”,即是当被执行人未能积极地对第三人主张其的债务请求权,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到了损失,此时申请执行人权衡利益得失后,据此有权利请求法院对此第三方发出“到期债务履行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