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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完全有权不去背负那些超过遗产数额的那部分,如果说你直接决定不要这个继承权了的话,那你就没有那个义务去偿还死去亲人留下的债。所以说要是有人去世之后,继承人要接手处理债务,他们的责任也是有限制的,当然是在能承受的财产范围之内,而且也是可以选择撒手不管,这样就能减轻背负的压力。
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若债务人在离世之后,既无直系亲属作为继承人,亦未有人对其遗留财产表示接受赠与,那么该债务人留下的遗产将依法被收归国有,并由政府投入公共服务领域使用;而如果不幸的是,该债务人在生前就已经成为集体所有制组织中的一员,那么他的遗产则会归属到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手中。
当债务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或利害关系方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律师能提供回避申请、证据搜集、辩论等服务。继承人需提交完整的起诉状,法院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不受理,原告可上诉。
这就要看债务人和他的遗产能不能还上这些钱。假如他们的遗产不够还清所有债务的话,债券很有可能就没法立刻换成现金了。至于具体什么时候能够拿回钱,这要看合同上怎么写,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是合同上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那我们就应该按合同来办;可要是合同里没说,那我们可能就得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看应该什么时候收回钱。总的来说呀,如果有人死了,债权并不会马上失去效力的。
有的时候如果你家里人是机关单位的负责人们,那就不能给别人做保证了,因为规定里说了,机关法人不能做保证人。还有种情况就是那些热心为了社会做好事的非营利性公司、团体,也是不能随便给人做保证人。但是如果你的家人不属于这两种情况的话,也就是说他们既不是机关单位的领导,也没有把做好事当作纯粹的利益目标,那他们是有可能给你提供保证的。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需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履行法定义务,如缴纳税款和偿还债务。如果遗产价值不足以全额偿还债务,继承人可以选择是否承担超出部分,除非自愿偿还。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可以。债务人失踪的时间满四年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宣告债务人死亡的,其有遗产的就由遗产的继承人来承担,有配偶的可以由配偶来承担偿还债务,如果债权人没有遗产也没有配偶,那么就无法追回欠款。
债主失联后,借款人满足一定条件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如债务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失踪满两年或经调查核实认为不可能生存。但需注意,此处的“四年”和“两年”应从最后一次联系债务人起算。若是对找不到债务人可以申请死亡吗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如果你现在在为追讨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这些事情打官司,还有抚恤金呀、医疗费用、劳动报酬之类的,那么在再来一遍的审判监督程序里,原来判下来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不会被叫停执行的。也就是说,就算你找不到那个欠债的人了,你还是有权利去申请再审的。而且,这个再审程序里面暂停执行的规定对上面提到的那些追讨费用的案子就不适用。
简单来说,就是遗产继承人得用手头的遗产,尽可能地把被继承人该给国家或者别人还的钱和账给还上,但是要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比如遗产不够还所有债务的话,那继承人就可以选择不还那些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所以,要是欠债人的另一半是继承人的话,他们也得用自己继承到的遗产去还债,不过他们的责任也是受遗产价值限制的。如果这个配偶不想继承遗产了,那他们也就不用承担还债的责任。
那你完全有权不去背负那些超过遗产数额的那部分,如果说你直接决定不要这个继承权了的话,那你就没有那个义务去偿还死去亲人留下的债。所以说要是有人去世之后,继承人要接手处理债务,他们的责任也是有限制的,当然是在能承受的财产范围之内,而且也是可以选择撒手不管,这样就能减轻背负的压力。
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若债务人在离世之后,既无直系亲属作为继承人,亦未有人对其遗留财产表示接受赠与,那么该债务人留下的遗产将依法被收归国有,并由政府投入公共服务领域使用;而如果不幸的是,该债务人在生前就已经成为集体所有制组织中的一员,那么他的遗产则会归属到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手中。
当债务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或利害关系方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律师能提供回避申请、证据搜集、辩论等服务。继承人需提交完整的起诉状,法院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不受理,原告可上诉。
这就要看债务人和他的遗产能不能还上这些钱。假如他们的遗产不够还清所有债务的话,债券很有可能就没法立刻换成现金了。至于具体什么时候能够拿回钱,这要看合同上怎么写,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是合同上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那我们就应该按合同来办;可要是合同里没说,那我们可能就得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看应该什么时候收回钱。总的来说呀,如果有人死了,债权并不会马上失去效力的。
有的时候如果你家里人是机关单位的负责人们,那就不能给别人做保证了,因为规定里说了,机关法人不能做保证人。还有种情况就是那些热心为了社会做好事的非营利性公司、团体,也是不能随便给人做保证人。但是如果你的家人不属于这两种情况的话,也就是说他们既不是机关单位的领导,也没有把做好事当作纯粹的利益目标,那他们是有可能给你提供保证的。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需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履行法定义务,如缴纳税款和偿还债务。如果遗产价值不足以全额偿还债务,继承人可以选择是否承担超出部分,除非自愿偿还。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可以。债务人失踪的时间满四年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宣告债务人死亡的,其有遗产的就由遗产的继承人来承担,有配偶的可以由配偶来承担偿还债务,如果债权人没有遗产也没有配偶,那么就无法追回欠款。
债主失联后,借款人满足一定条件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如债务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失踪满两年或经调查核实认为不可能生存。但需注意,此处的“四年”和“两年”应从最后一次联系债务人起算。若是对找不到债务人可以申请死亡吗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如果你现在在为追讨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这些事情打官司,还有抚恤金呀、医疗费用、劳动报酬之类的,那么在再来一遍的审判监督程序里,原来判下来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不会被叫停执行的。也就是说,就算你找不到那个欠债的人了,你还是有权利去申请再审的。而且,这个再审程序里面暂停执行的规定对上面提到的那些追讨费用的案子就不适用。
简单来说,就是遗产继承人得用手头的遗产,尽可能地把被继承人该给国家或者别人还的钱和账给还上,但是要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比如遗产不够还所有债务的话,那继承人就可以选择不还那些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所以,要是欠债人的另一半是继承人的话,他们也得用自己继承到的遗产去还债,不过他们的责任也是受遗产价值限制的。如果这个配偶不想继承遗产了,那他们也就不用承担还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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