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之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