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不能够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校生不具有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要求,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能够由劳动仲裁组织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限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 这种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做法,依法追究法律职责;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给钱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限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赔偿、赔偿金;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背本法限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受连带赔偿职责。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限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