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预签协议是存在于预拆迁过程中的,但不管是《征补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或者是其他的政策性法规当中,都没有这一概念。可以比作是在实施拆迁之前的一种问卷调查。
2、在实施拆迁的工作实践中,有些地方为了在旧城区改建拆迁项目中能严格执行国务院590号令精神,确保使旧城区改建项目能达到多数通过,避免拆迁过程中分歧意见过大,便采用过一种预签《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方式来征求片区内群众的意见,并在协议中明确在整个拆迁范围内签约数百分之多少协议才生效,即达到预定比例后才能正式启动拆迁流程。
就协议内容来讲,需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3、可以看出,除需附条件生效外,协议内容与正常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无其他区别。即预签协议只是将签订协议的时间提前,协议的性质和主体并无其他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