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对公司作扩大化解释,即《
民法典》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国务院发布《公司工人奖励条例》,条例中限定国有公司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公司可对工人进行
罚金,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废止。现在调整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关系的法律主要为《劳动,这两部法律并没有对用人单位可否具有罚金权作出明确的限定。劳资关系中,用人单位是强势方,而劳动者是弱势方,如果应予对劳动者进行罚金的话,则罚金之风盛行,将侵犯劳动者的得到报酬的权利,危及其基本生存。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有肯定的自主管理权限,只要其管理规则不违背法律
法规的禁止性限定,劳动者就应当遵守,或者在合同中有特别排除限定,如果人人都不守规则,则势必破环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秩序。赋予用人单位罚金权不具法理上的压倒性优势。用人单位能够通过减少奖金或扣除效绩薪水、推迟加薪、降职、降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
处罚违背管理规则的劳动者。另,破环用人单位财物导致
经济损失,用人单位罚金或扣除薪水的,不在此列综上,通过罚金或以扣代罚的方式处罚劳动者不能律和
法理依据,也是决裂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