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担保人的
担保有效期是
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期间;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是主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债权人与保
证人可以约定
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