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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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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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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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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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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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收养人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