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现方式不一样。质押要将物品转移交付至质押权人手中占有,否则,质押权不成立。抵押则不一样,抵押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仍然为抵押人所使用;
2、权利指向的对象不一样。质权指向的是动产,没有不动产质权。抵押权指向的是不动产和特殊的动产比如汽车、船舶、航空器、正在建设的房屋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
3、成立的表现方式不一样。抵押权的成立以书面的有效的抵押合同存在为抵押权成立的表现,而质押权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并转移了交付质押权就成立;
4、权利标的的限制不一样。对抵押权的标的有更多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