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很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实践中,多数行为人把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时,并不知情借卡人正在从事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而是借卡人以“公司周转不适宜用公户转账”“虚拟货币兑付一次性数额太高容易被银行冻结银行卡”等理由向行为人以欺骗的形式“借用”银行卡用于收支转账和存取现金,并且会承诺事前或者事后按比例或一次性给与行为人一定费用。在常识判断就能够发觉违反常理的情况下,为了谋取所谓好处费、手续费或者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可能没事便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一旦该银行卡被借卡人用于相关犯罪活动,银行卡出借人也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