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垦的荒地被村里收回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开垦荒地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开发土地。农民私自开发的土地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政府征用该土地,只能按土地原用途补偿。补偿标准一般是参照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
2、开垦荒地国家是鼓励的,但是,开垦荒地被征收能否得到经济补偿,要涉及到起码两种情况。
(1)一种是有没有签订开垦承包荒地的协议或承包合同。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或地方因经济建设或其他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征用补偿一般包括三部分,即村民安置费、补偿金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青稞、树木、建筑等)。有合同或者协议,也就是说不是无偿开垦的,或者说是依法开垦的,应该能够得到经济补偿。至于补偿多少,因为各地不同,补偿也不同。
(2)另一种情况是无偿自愿开垦的,也就是说既没有合同或者协议,也没有向村里支付相应的收益,那就很难要求得到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