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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2-23 07:21:08 已帮助10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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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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