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债权人的多项债务应该根据法定的顺序履行,如果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的,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