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犯罪分子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在法律上构成了法定量刑情节之一。在此基础之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嫌疑人所具备的这一情节,考虑给予其适当程度的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类情形并不能使得犯罪分子获得减刑的机会,因为只有当罪犯已被依法判定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被判处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后,且在服刑期间,如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才能够获得减刑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