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限一般不能超过三十七天。 具体来说,当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必须在拘留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批准进行逮捕。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案件性质严重或者涉及到多人团伙作案等复杂因素时,经过审批,拘留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到四天。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逮捕的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被拘留者并未被批准逮捕,那么他们应该立即获得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