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这种共同犯罪故意,它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各个共同犯罪人有自己实施犯罪的故意;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即各共同犯罪人以某种方式表明其愿意参加该犯罪行为。
而事后帮助行为是指事先无通谋,在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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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窝藏、包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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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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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