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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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在旅客运输业,各类合同对各方均有相同约束力。依据相关法律,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明确了承运人与乘客的权责关系。无论起始城市或站点,承运人都需遵循合同条款,具有相同约束力。车票作为核心凭证,是此合同的重要证明。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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