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3、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4、因此,自然人若低价转让股权有以上正当理由,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受让人后续转让时,因无偿取得未付出本金,应纳税额不得扣减,而应以全部转让价格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若非属规定之正当理由,则税务机关将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税。
5、若为无偿转让,法律暂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即无权”的法律原则,自然人受赠股权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处无明文规定,为个人理解。也有观点认为应参照低价转让的纳税方式进行缴纳。)
6、若受赠者是法人,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居民企业25%;非居民企业20%。
综上所述,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平价股权转让是不需要缴税的。需要注意的是平价股权转让情形的认定,只有符合规定情形的股权转让才能视为平价转让。同时还要分清低价、平价和赠送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