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武器装备罪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主体方面,它的主体是特殊的,指的就是军人。
这意味着只有军人这个群体才可能构成遗失武器装备罪。
其次是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过失。
也就是说,军人应该预见到自己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可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是已经预见到了,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然后是客体方面,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这说明这种犯罪行为会对武器装备的正常管理和使用秩序造成破坏。
最后是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失武器装备,并且情节严重。
“遗失”就是因为过失而让武器装备脱离了军人的控制,而导致遗失的原因可能是不小心弄丢了,也可能是被其他人偷走了等。
“情节严重”通常包含遗失重要的武器装备,或者多次遗失武器装备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