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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事责任年龄

1979年刑事责任年龄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3 05:57:28 已帮助30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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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缓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低于14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超过16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 14岁到16岁之间的未成年则是需要根据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符合相应犯罪事实的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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