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期间是不可以使用手机的,手机应当由拘留所登记并同意保管。
2、《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人员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人员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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