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付了全款、签了购房合同的,发现以下情形可以退房:
1、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即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已到,业主们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或者房子不具备入住条件。
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没有经过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这里要注意,合同中如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有相反约定的,按合同处理。
5、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6、房子存在抵押或其它经济纠纷等情况时,业主也可要求退房。
【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
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