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
(1)投案时间:犯罪以后,被动归案之前。
(2)投案方式: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属于自动投案。
(3)投案对象:包括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有关个人(单位负责人、被害人)。
(4)投案彻底性:投案后自动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
2、如实供述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1. 特别自首(准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因某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2. 单位犯罪的自首
(1)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主管人员自首,视为单位自首。
(2)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自首,只能认定为个人自首。
(3)单位自首了,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坦白,视为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