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常见的问题如下: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
在此情况下,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2、原告与被告不在一个地区(甚至不在一个省市),如何办理。
这是涉及离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一般由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处的被告所在地,可以是被告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是被告经常居住地。
3、一方要求离婚,对方离家出走的,如何处理。
此情况下,如果法院已经受理诉讼,另一方拒接开庭传票或采用离家出走的方式,下落不明的,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4、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