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企业经营交易应注意区分意向书、预约、本约。
具体而言,应区分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与合同,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向的书面文件,往往未约定具体权利义务,不具备合同基本要素;
其次,企业应注重合同格式条款审查。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合同文本包含大量的格式条款,这些格式条款有利于企业经营业务标准化、规范化,至关重要。
最后,企业合同应设计明确、合理的债务履行条款
《民法典》中规定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有些企业会在合同中根据交易安排设计附条件、附期限的条款。附条件中的条件,应是一种或然事实,该事实未来可能发生,未来也可能不发生,具有或然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